(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胥诉被告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胥,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张胥,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王怡欢,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谋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良孝,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刚球,男,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张胥诉被告怀化市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胥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张胥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