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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恒泉与刘德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泉,刘德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张恒泉,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刘德茂,男,1958年12月6日,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泉与被告刘德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泉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泉承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