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黄少花与广州英豪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花,广州英豪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黄少花,女,汉族,1961年11月13日出生,住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邝炽荣,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英豪学校,所在地。法定代表人:陈忠联,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曾洁香,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娟,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花与被告广州英豪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少花负担。审判员 周毅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