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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蒲廷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蒲廷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法定代表人李雁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杰、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廷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蒲廷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44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