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向国铭、向利华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国铭,向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向国铭。被执行人向利华(系向国铭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向国铭、向利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向国铭、向利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399500元、违约金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317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664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国铭、向利华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向国铭、向利华的应得收入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