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芦焕生与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焕生,严华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芦焕生。被申请人:严华。申请人芦焕生因与被申请人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芦焕生于2014年4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委会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出具了(2014)武仲裁保字第0000299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函。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严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村7栋35单元2楼4号房屋。担保人谢亚萍提供了其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四眼井66号-23幢04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芦焕生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严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村7栋35单元2楼4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壹年。二、将担保人谢亚萍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四眼井66号-23幢04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壹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星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