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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郭飞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郭飞,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代表人张志林,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矿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等。委托代理人李青州,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矿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飞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飞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原本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