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吉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吉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黄某,女,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夏正晖,重庆市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某某,女,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吉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