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士先、何长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士先,何长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33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杨博,齐锡帮系该社职工。被告:何士先,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长玉,男,1954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士先、何长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