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杜某某,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郅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