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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杜某某,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郅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