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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1073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和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