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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沿民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沿河电视台诉重庆观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视台,重庆观者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沿民商初字第2号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电视台。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田丽芳,台长。委托代理人:杜江勇,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观者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公司职工。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电视台与被告重庆观者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田丽芳及委托代理人杜江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电视台诉称:2011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了广告委托经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方委托被告方制作和发布沿河电视台的广告,由被告代理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年交原告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5万元(不含税收),第二年交原告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7万元;第三年交原告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40万元;三年合计交原告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合计112万元。协议约定广告委托经营时间为三年。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方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并将公司驻沿河的办公地点设在原告方办公楼三楼,双方开始按约定履行协议,然而被告在支付了包括保证金在内的44.6万元费用后就一直拖欠。直至2014年1月8日合同期满,原告方多次找被告方法人代表及公司驻沿河办公人员协商欠款事宜均未果。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经营有偿使用费67.4万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1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状况。2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被告身份状况。3组、广告委托经营协议书,用以证明签订协议书的事实。4组、A、电视台改版播出表B、广告价格表、沿河电视台节目播出板块结构表、2012.11.20播出调整表,用以证明原告履行合同的事实。5组、广告部员工考勤表和日程安排表,用以证明被告履行合同情况,6组、四松酒业和沙洲大酒店广告策划方案,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企业广告策划方案。7组、沿河电视台节目播出记录单,用以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被告方提供的广告策划方案和广告的内容,原告方履行了合同的事实。8组、A、被告出具给沿河县成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示的收款收据,B、被告出具给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提供部分企业广告策划方案,原告方在沿河电视台对部分企业播放了经营广告,然后被告方向部分企业收取了广告费。9组、A、收条4张;B、说明(5万元保证金收据);C、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3张;D、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费单6张,用以证明被告方从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份15次支付给了原告方广告委托经营费44.6万元(包括保证金5万元)的事实。10组、四松药业收款收据,用以证明被告收取的广告费。11组、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的情况说明书,用以证明被告收取的广告费。被告重庆观者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广告委托经营协议书属实,由于经营问题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原告广告经营有偿使用费67.4万元不予认可。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广告委托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原告)委托乙方(被告)方制作和发布沿河电视台的广告,由乙方代理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每年交甲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5万元(不含税收);二、乙方制作和发布的广告,必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甲方安排人员在电视台播出;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四、如年终无违约,乙方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抵当年应交费用。如遇停电、播出设备出问题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广告不能正常播出,不算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从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广告委托经营时间为三年,第二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增长2万元,第三年在第二年使用费的基础上增长3万元。每年经营权有偿权使用费每月付款。若连续三个月未正常交费,甲方将停播乙方所提供的一切广告内容。六、广告所占电视时间和播出时段,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具体的节目播出时段和时间清单为准,如县委、县政府有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报道,县四大班子领导签字要在电视上播出的相关公告和专题片,甲方根据县委、县政府每段时间中心工作播出公益广告,需要临时调整和占用广告时间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调整。七、乙方制作和发布广告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甲方协助办理的,甲方要给予支持和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八、乙方在广告经营期间要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在广告经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九、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和发布广告,不得发布虚假、侵权、损坏他人合法利益和形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播的广告,因不遵守上述要求和规定制作发布广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十、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委托经营权。十一、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内容,若一方不严格履行协议条款,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部负责,另一方可终止协议的履行,并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2、本协议约定条款和内容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该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在其电视台播放由被告制作和发布的广告,被告于2011年至2013年4月向原告支付广告经营有偿使用费44.6万元,至2014年1月8日合同期满,被告尚差原告广告经营有偿使用费67.4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经营有偿使用费67.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委托经营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照协议书约定在其电视台播放由被告制作和发布的广告后,被告未依约定支付有偿使用费,应当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有偿使用费67.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对原告请求不予认可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观者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电视台广告经营有偿使用费67.4万元。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北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应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