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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汉维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汉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汉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永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强,总经理。本院执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武汉汉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8.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1日)。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5月21日,通过拍卖被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在峨眉山秀园宾馆有限公司出资60万元所享有的15%的股权获得拍卖价款223万元。其中支付本案执行费3.44万元;剩余价款219.56万元用以清偿了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所欠武汉汉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应债务。上述财产执行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袁晓阳审判员  宋学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