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刘顺兴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刘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骏,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丘浩宏,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刘顺兴信用卡纠纷(立案时暂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予以更正)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