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灯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邹××诉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邹××,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人民陪审员 马良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