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仙游县新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方羽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新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羽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仙游县新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西埔新区6#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312536-5。法定代表人何祖添,公司经理。被告方羽杰,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新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羽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新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新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一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三十一元,由原告仙游县新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建秋审 判 员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