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裘利群与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利群,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248号原告裘利群。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罗全福。原告裘利群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皓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利群、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罗全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利群诉称,原告系鹤庆住宅小区业主。被告业委会于2010年10月成立。业委会成立后,未召开业主大会,也从未向业主公示任何账目。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业主公示2011年至2013年的账目,但该账目不符财务规范,维修基金及小区公益性收入也混淆不清,账目无从判断真实性。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业委会,三年来对物业监管不力,致原告和其他业主对公益收支、维修基金账目无法查阅,侵权了业主的知情权。故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小区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及对应账目;(二)被告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小区内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明细、使用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三)被告公布其成立以来的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被告业委会于2010年10月下旬成立。被告成立之后,公共收益账目及支出的原始凭证、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等的确未公示。在此期间管理小区的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年自行制作账目,但却不向业委会提供原始凭证,业委会虽对物业公司制作的账目不予认可,但居委会却予以认可,物业公司就自行将其制作的账目张贴在小区内。原告作为业主,有权查阅并申请公示这些账目及资料,但由于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不向业委会提供上述账目及原始凭证,故被告无法公示。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10月。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为前期物业公司。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成立后因物业公司原因未向业主公示维修基金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明细账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原告调查取得的《小区2011、2012、2013年公益收入详细表》、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2011年、2012年、2013年《鹤庆小区收入与支出情况》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范明确了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业主委员会作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理应依法配合业主行使知情权。现本案原告作为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在上述范围内行使知情权;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理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配合小区业主行使知情权。另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账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小区停车费、共有部分房屋出租收益均属于公共收益的一部分,理应向业主公示。综上,原告现要求被告公布小区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的明细账目、小区公共收益的账目明细及对应的原始凭证以及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的诉讼请求,属于业主合理行使知情权范畴,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裘利群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的明细账目及对应的原始凭证;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裘利群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及对应的原始凭证;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裘利群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