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伟珍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14年5月22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某某到庭,原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伟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