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8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红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红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86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867-3号原告上海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泰兴市红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9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711元,该款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沙黎淳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于洁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