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立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玉荣与王静华、李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荣,王静华,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403号申请人:马玉荣,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静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慧,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马玉荣与被申请人王静华、李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玉荣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静华名下的车辆,申请查封价值为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静华名下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取车辆、转移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