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上诉人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中区民管异初字第0012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不动产房屋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延期交付房屋引发的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因此,被上诉人张建选择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