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卫民与肖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24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民,肖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顺。上诉人王卫民因与被上诉人肖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王卫民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卫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少 兵审判员 林 君 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欣(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