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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夏林。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