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包洪林与陈军、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洪林,陈军,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包洪林,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陈军,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许丽,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洪林与被告陈军、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洪林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