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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包洪林与陈军、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洪林,陈军,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包洪林,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陈军,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许丽,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洪林与被告陈军、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洪林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