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井太与李月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井太,李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申字第000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井太,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月霞,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李井太与李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6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井太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李井太申请再审称:(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无任何证据证明儿子曾借用被上诉人的贷款证贷款。儿子被对方的丈夫打伤,对方判刑并需赔偿儿子8000元医药费等损失,在双方仇深似海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生借款;(二)中间人和被申请人合伙对其敲诈勒索,要求追究几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李井太没有提供儿子被对方打伤,对方判刑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中间人伙同被申请人对其敲诈的证据。而其承认自己在中间人书写的欠条上签字,因此,法院判决其还款并无错误。综上,李井太的申请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井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过传之审 判 员 徐全义代理审判员 袁乾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权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