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某某,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被告:赵某某,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俊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