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马美丽与张随仲、纪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美丽,张随仲,纪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马美丽,男,农民。被执行人张随仲,男,农民。被执行人纪文忠,男,农民。本院在执行马美丽与张随仲、纪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27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美丽与被执行人张随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随仲偿还申请人马美丽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万元(其中21万元通过纪文忠进行欠条置换,2万元以白酒折抵),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270元。申请人马美丽放弃其他申请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