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犷君与被告杜林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犷君,杜林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刘犷君,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杜林坤,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原告刘犷君诉被告杜林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杰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犷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刘犷君负担。审判员 :王宏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所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