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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犷君与被告杜林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犷君,杜林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刘犷君,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杜林坤,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原告刘犷君诉被告杜林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杰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犷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刘犷君负担。审判员 :王宏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所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