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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厦门海普锐精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镇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展(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普锐精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镇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海展(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055号原告厦门海普锐精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普天。委托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镇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叔平。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展(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唐海。委托代理人夏晓萍,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李涛。委托代理人滕红兵,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普锐精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镇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海展(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厦门海普锐精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海普锐精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普锐精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普锐精密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旭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