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与王祖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王祖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祖明。上诉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祖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祖明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