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邹某与前郭县东三家子乡东三家子村、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某,前郭县东三家子乡东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监字第3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某,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前郭县东三家子乡东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张某,男。邹某与前郭县东三家子乡东三家子村、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前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5日作出(2011)松民一终字第820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刘春光审判员 郑智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悦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