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熊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刑初字第17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熊某某下落不明,致使审判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中止对被告人熊某某非法行医案的审理。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审判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逃脱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