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减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652吴芝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652号罪犯吴xx,女,1973年6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宝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陕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8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8月25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减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6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次,民事赔偿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吴xx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xx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4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