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孔国华与闫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国华,闫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孔国华。被告闫延。原告孔国华与被告闫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国华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孔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