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太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太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苏某某,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绍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