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亚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福清华顺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亚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福清华顺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惠州市亚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墟镇塘吓(凯达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佰峰。委托代理人刘剑仁,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华顺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亚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华顺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亚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亚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亚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武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基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