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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中专文化,住攸县。被告王某,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以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