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蒋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攀东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文学,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9日被逮捕。201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取保候审。辩护人白海,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攀东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将本案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文学、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白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告人蒋某介绍先锋国际广告媒体技术(香港)有限公司,称只要缴纳1,380元加入先锋国际广告媒体技术(香港)有限公司,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即可通过点击公司网站广告、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利益。其中,每天(除周六、周日外)点击API先锋国际网站广告即以“广告补助”为名获利9.5元,每发展一名缴纳1,400元的新会员,推荐人以“分红”为名获利13.8元,并同时与新会员一起获得每天点击广告所谓“广告费”9.5元;每发展一名缴纳14,000元的会员(经销商),推荐人以“分红”为名获利138元,并同时与新会员一起获得每天点击广告的95元“广告补助费”,推荐人是会员每次可得50元“广告费”。新会员再发展下级会员,推荐人和新会员一同获利,以此类推。网站的会员和经销商最多可以发展到九级。后被告人蒋某缴纳1,400元成为网站会员。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发展蒋某、叶某、阳某某等人,被告人蒋某在攀枝花发展谢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钟某、尚某某、罗某某、段某某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并通过谢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等人陆续发展下线,经被告人胡某某发展的支系人数高达128人,金额达519,400元;被告人蒋某发展支系人数达114人,金额达499,8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二被告人犯组织传销活动罪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胡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蒋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2.收案登记表。3.抓获经过。4.蒋汇传销组织体系示意图。5.API先锋国际网络电脑截图。6.电子数据勘查报告。7.传销人员名单。8.工商银行查询明细。9.蒋某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胡某某工行银行卡交易明细。10.唐某某、谢某某提供人员名单复印件。11.蒋某、胡某某笔记本提供的笔记本记录复印件。12.API先锋国际宣传资料。13.户籍证明。14.证人谢某某、叶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杨某、叶某、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及其下线介绍交纳相应的人民币加入API先锋国际,每日获相应的返利,后API先锋国际网站打不开了的情况。1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交代2012年他加入API传销活动后,积极向他人推荐参与。2012年9月16日,他向蒋某介绍API媒体卡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和API的盈利模式,并帮助蒋某注册为API先锋国际的会员。他以其为第一层级发展了蒋某等人作为第二层级,再由第二层级发展他人作为下线,最终形成9个层级共116人参与的传销支系。同时,他帮蒋某的下线在网站注册44人,并通过他的银行卡帮部分人员缴纳1,400元注册费。16.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交代她参与API媒体卡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和API的盈利模式,她在参与API传销活动后,积极向他人推荐参与,以其为第一层级发展了7个人(账户)作为第二层级,再由第二层级发展他人作为下线,最终形成8个层级共115人参与的传销支系。同时,她为鼓动他人加入API传销活动,打印相关宣传资料发放,为多名新入会员代缴注册费和点击传销广告。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蒋某以注册API先锋国际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属扰乱经济社会程序的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发展的支系人数共128人,骗取加入资格缴纳金额519,400元,被告人蒋某发展支系人数共114人,骗取加入资格缴纳金额499,8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传销活动罪。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蒋系初犯,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组织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先元彬审 判 员 程 渝人民陪审员 石应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