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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商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福珍与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福珍,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商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福珍,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启东,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贺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福珍因与被上诉人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福珍的委托代理人何启东,被上诉人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现有在案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