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海源交通肇事罪,李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离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源。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4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个体。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系被告人李海源之父。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源犯交通肇事罪、李某犯窝藏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认为被告人李海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李海源驾驶晋J×××××号小型客货车沿离石区碧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离石区汽车站出站口西侧路段时,将行人赵乃大碰撞,致赵乃大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海源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帮助被告人李海源逃逸,修理肇事车辆。经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海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乃大不负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海源、李某的供述;2、李海飞、曹宇霞、李新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侦破说明、户籍信息、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对受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二被告人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