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立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刘望娣、田爱珍等行政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速字第00137号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18号-7-2室。法定代表人宋一虹,执行董事。被告胡小春。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穗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小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蔡高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