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四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罗福元与山东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福元,山东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福元,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国强,台长。委托代理人陈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福元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福元、被上诉人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陈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罗福元主张,2005年3月29日山东广播电视台曾在“民生直通车”栏目报道“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的电视节目,该节目内容严重失实。罗福元称其本人根本不认识电视节目中的“张女士”,也从未化名“贾云鹏”实施诈骗行为。但罗福元未提交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的视频资料。山东广播电视台否认其曾经播出过上述电视节目。罗福元因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涉案节目,向山东广播电视台投诉。2013年11月4日,山东广播电视台监察室向罗福元出具《关于罗福元反映媒体报道不实侵害名誉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份,在该意见书中,山东广播电视台监察室答复称:“关于栏目发布不实报道一事,经调查核实,新闻报道《老乞丐迎娶女大学生续》,从采访、新闻稿件到播出都合乎程序,报道中记者没有听取一家之言,采访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观点,报道结尾也未下结论性的意见。记者的报道尊重新闻事实,客观公正,没有失实之处。”对于该答复意见书中所称的《老乞丐迎娶女大学生续》视频资料,山东广播电视台称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之规定,《老乞丐迎娶女大学生续》系在2005年3月29日播出,时间久远,未保存该节目的视频资料。另查明,罗福元主张,在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节目后,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华西都市报社为其中一家。在华西都市报报道涉案新闻后,罗福元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华西都市报社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以华西都市报社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为由,判决驳回罗福元的诉讼请求。之后,罗福元提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罗福元的再审申请。此外,罗福元提交了多份证据,证实其曾被公安机关审讯、关押、选民资格被剥夺、因犯罪被监禁。罗福元主张,其受到的上述损害后果均系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失实报道造成的,因此要求山东广播电视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首先,罗福元要求山东广播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其主张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内容严重失实,而山东广播电视台否认其曾经播出过罗福元主张的电视节目,罗福元亦未提交该电视节目的视频资料。虽然在山东广播电视台监察室出具的《关于罗福元反映媒体报道不实侵害名誉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山东广播电视台监察室认可山东广播电视台曾经播出过《老乞丐迎娶女大学生续》,但根据该答复意见书无法认定《老乞丐迎娶女大学生续》节目中涉及“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的内容。因此,罗福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山东广播电视台曾经播出过“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节目。其次,罗福元虽然提交了多份证据证实其曾经受到公安机关的审讯、关押、选民资格被剥夺、被监禁等损害后果,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上述损害后果系山东广播电视台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综上,罗福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山东广播电视台实施了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亦不足以证实其所受的损害后果与山东广播电视台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罗福元以山东广播电视台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山东广播电视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罗福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罗福元承担。上诉人罗福元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否认其曾经播出过原告罗福元主张的电视节目,原告罗福元亦未提交该电视节目的视频资料”的事实,与山东广播电视台监察室认定“山东电视台民生直通车栏目从采访、新闻稿件到播出都合乎程序,报道中记者没有听取一家之言,采访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观点,报道结尾也未下结论性的意见。记者的报道尊重新闻事实,客观公正,没有失实之处”的事实不符。“新闻报道客观公正,没有失实之处”,与“否认曾经播出过该电视节目”的事实,有争议。本案一审庭审中既未查清“张女士”是谁,又未找到是否有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张女士2.8万元”的事实,也未查清罗福元化名贾云鹏的事实,判决驳回罗福元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案件的基本事实。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向全国人民作为案例公布。该终审判决认定“济南张女士向当地媒体反映罗福元曾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走了她2.8万元”的事实,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二、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山东广播电视台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福元主张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的节目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罗福元首先应举证证明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了该电视节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罗福元提供的证据中,山东广播电视台监察室出具的《关于罗福元反映媒体报道不实侵害名誉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仅能证明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了《老乞丐迎娶女大学生续》的电视节目,而该节目中是否含有“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的内容,该证据中并未涉及。罗福元提供的网页资料中未记载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了罗福元所主张的节目内容,其提供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该电视节目的事实认定。此外,罗福元亦未能提供该电视节目的视频资料。综上,罗福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山东广播电视台曾经播出过“老乞丐罗福元化名贾云鹏以捐肾为名骗取正在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肾病的张女士2.8万元”的节目内容,罗福元主张山东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内容严重失实,缺乏事实依据。罗福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山东广播电视台实施了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其要求山东广播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罗福元负担。根据上诉人罗福元的经济状况,本院决定该费用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邵举强审 判 员 孟繁荣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