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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林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林,宽城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柱,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满,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卫国。上诉人张玉林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