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阳谷县恒通石油加油站与阳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谷县恒通石油加油站,阳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聊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谷县恒通石油加油站。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王丙合,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阳谷县金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元,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庆法,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庆,阳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上诉人阳谷县恒通石油加油站因建设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谷县恒通石油加油站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谷县恒通石油加油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谷县恒通石油加油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庆杰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