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知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宋文学与施利琴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学,施利琴,陈永根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知初字第30号原告:宋文学,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施利琴。委托代理人:王国芳、王伟钢,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永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学诉被告施利琴、第三人陈永根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文学于2014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文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宋文学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