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马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347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鲜,女,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尤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保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