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王云与孙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孙武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王 云 与 孙 武 昌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王云,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孙武昌,男,汉族,农民,住所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诉被告孙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