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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梁媛媛与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渝北分社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媛媛,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渝北分社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044号原告梁媛媛,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静,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渝北分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97号天骄俊园A幢12/13-4。法定代表人王洪午。本院在受理原告梁媛媛与被告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渝北分社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媛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