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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柳荣根、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倪兴国、潘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荣根,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倪兴国,潘朋,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柳荣根。委托代理人:姜庆富。被告:倪兴国。被告:潘朋。原告: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本霞。被告: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表人: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荣根诉被告倪兴国、潘朋、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荣根于2014年5月22日以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荣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荣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缓缴),减半收取89.50元,由原告柳荣根负担。审 判 员 黄韦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