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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民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成利与陈朝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利,陈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利,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10日,现住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上诉人张成利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管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成利称:上诉人的居住地在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是在为他人打工。请求将本案裁定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管辖。���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是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张成利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王忠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海燕 搜索“”